为贯彻落实《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和《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校科研平台、各类项目、科技奖励等分类考核评价体系,规范各类科技评价活动,准确理解SCI论文及相关指标,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及强化监督检查等工作,营造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提高我校科技创新能力与社会服务水平。
一、科研平台考核评估相关规定
1、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
重点考核对国家、行业、区域重大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推动所依托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发展;强调合作研究与自主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加强青年骨干人才培养;注重建设形成文化氛围、集体凝聚力、实验室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注重代表性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国际学术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
2、工程中心考核评估
注重解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注重服务地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能力。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3、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评估
注重重要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成果、技术引进情况、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二、各类科研项目评审相关规定
1、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评审
(1) 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评审评价重点是论文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不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直接判断依据。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 篇。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
(2)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不把代表作的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3)在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及结题报告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项目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在立项评审、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环节,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
2、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评审
(1)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2)不把论文作为申报指南、立项评审、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不得要求在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等材料中填报论文发表情况。
三、各类科技奖励评审相关规定
1、科技奖励申报和评审突出成果质量和贡献。注重评审相关科技成果的质量、效果和影响,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
2、对于自然科学奖,注重对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等进行评审。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3、对于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注重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
四、论文发表相关规定
1、鼓励我校教师发表“三类高质量论文”。“三类高质量论文”指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
2、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列支,其它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
3、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 通过后,方可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4、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相关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得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5、各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要对本单位教师论文发表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论文,要从严审核、加强管理。
6、各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要加强论文发表署名管理,对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仍然“挂名”的,将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 号)
附件2、《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科技[2020]2号)